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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省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1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8.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9.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10.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1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也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二)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一)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再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 持《报名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免试部分科目者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报所在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持上述材料到省国资委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2014年度起,我省每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要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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